中小型科技企业迎来融资良机:科创债估值逻辑将升级 投资者结构需优化
债市“科技板”,将为科技型公司提供全新的融资渠道。
5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通知明确,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
通知明确,符合五类情形之一的科技型企业均可发布科技创新债券,包括: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技贷款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包括“科技创新再贷款”“创新积分制”白名单等支持的企业等。这将鼓励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为高新技术创新引来“源头活水”。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探索科创债市场扩容路径已经落地。然而,如何科学估值这一新兴债券品种、如何培育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仍需市场进一步破题。
估值兼顾“高变化”与“高成长”
此前,科创债市场主要面向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大型央企、国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往往因风险较高、信用评级较低而难以获得融资支持。
如今,发债主体的扩容,将助力“硬科技”“好苗子”成长。“科技创新企业是典型的‘明日之星’,不过,它们的发展路径往往充满试错与不确定性。”一位信用评级公司的研究员说。
该研究员认为,扩容发债主体,将有效承载成长型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让投资者获取风险定价溢价,促进债市资金精准流向创新项目。
而随着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的迅速扩容,如何科学评估其价值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多位专家表示,科创债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高收益债”,更具备“高变化债”和“高成长债”的独特属性。因此,建立“债项 主体”双重视角的估值方法论已成为当前市场的共识。
联合评级估值业务部总经理徐阳解释,“高变化债”核心在于债项结构的灵活性。科创企业为吸引投资者、提升融资效用,常常在债券结构中设置创新条款。例如,加入转股条款,让投资者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将债券转化为公司股权;或是利用知识产权担保,以无形资产增加债券的安全性。此外,还可发行浮动利率债券,将债券收益与企业项目表现挂钩,让债券回报随企业业绩而波动。
徐阳表示,这些创新条款不仅提升了债券吸引力,还能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例如,央行推出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正是基于债项结构的创新,通过引入风险缓释工具,降低企业违约风险,优化投资者收益结构。这类“高变化债”凭借灵活性设计,为科创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除了债项创新,科创债另一大亮点在于“高成长”属性。徐阳解释,不同于传统债券仅仅关注企业当前财务状况,“高成长债”更重视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
徐阳表示,对于具有创新能力、技术优势且可持续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来说,其债券的信用资质可能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提升。这意味着,这类企业发行的债券往往具有较小的利差,即融资成本较低,因为投资者对其未来前景抱有信心。
“这类债券的投资者通常是那些愿意长期持有、看重企业长期收益而非短期回报的‘耐心资本’。通过与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的长周期融资安排,‘高成长债’不仅有助于企业稳步发展,还能吸引更多长期资金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徐阳说。
“高变化债”聚焦债项结构创新,而“高成长债”关注经营主体发展潜力,这两种债券类型在市场中兼具独特优势。前者通过灵活条款降低企业融资风险,后者通过长期融资安排培育企业成长空间。
未来,随着科技创新债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如何基于“债项 主体”双重视角,建立完善的估值体系,将成为提升科创债投资吸引力的关键。
机制优化与投资者保护并举
科技创新债市场的潜力巨大,但其发展路径仍需稳步推进。未来,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健全,科技创新债市场中“明日之星”的发行比重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要培育科技创新债市场中的“明日之星”,联合资信相关人士表示:
首先,需完善私募发行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债市应逐步简化债券发行流程,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同时提高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引导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入场。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度放宽科技创新债投资限制。例如,允许具备风控能力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投资部分科技创新债;探索债券转售机制,以提升市场流动性,吸引更多资本参与。
其次,要完善风控工具,提升信用风险定价能力。在科技创新债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应进一步推动风险管理工具的完善与创新,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缓释手段。例如,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工具,投资者可对冲部分信用风险,优化风险敞口配置。此外,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差异化的风控工具,帮助投资者合理定价科技创新债风险,从而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最后,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也是培育科技创新债市场的关键环节。据了解,我国债券市场的信用债募集说明书中,虽然已设置部分投资者保护条款,但与国际高收益债市场相比,这些条款的实际应用仍较为有限。因此,监管层应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债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契约条款,明确违约风险分担责任。同时,建立有效的违约处置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顺畅的退出渠道,以减少投资者损失。
业内人士还建议,监管层应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在优化投资者结构的同时,通过分层教育引导投资者合理匹配风险与收益。
联合资信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机构投资者,应侧重于风险定价能力培训,帮助其提高投研和风控能力,开发差异化投资策略;对于个人投资者,则需普及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科技创新债“高风险—高收益”的本质,纠正市场上非理性追求高收益的盲从心态。
“未来科技创新债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将更加多元化,但如何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将成为市场稳健发展的核心议题。”联合资信相关人士说。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