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税收保全措施?
更新时间:2024-09-06 15:00:46 •阅读 0

1.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税收保全程序如下:
一、税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税款。 三、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五、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八、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九、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通过这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程序,税务机关旨在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