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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购销合同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因此,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被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这一调整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已经生效。
在会计处理中,借方应记入“税金附加”,而贷方则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这是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
此外,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都需要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进行核算。这意味着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的“税金及附加”项目将反映这些相关税费的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财政部的通知,企业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要求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借方应记入“税金附加”,贷方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同时,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需要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这一调整自2016年12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