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委托加工的轮胎要交消费税吗?
更新时间:2024-12-16 00:00:27 •阅读 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税〔2012〕8号),自2012年9月1日起,如果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则视为直接出售,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反之,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则不属于直接出售范畴,需要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消费税。在计算税额时,可以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