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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直接收款,何时算销售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纳税人通过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无论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均在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开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已将货物转移至买方但尚未实际收到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凭证,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实际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那一天;如果在此之前已经开具了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