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免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更新时间:2025-03-13 22:00:04 •阅读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