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声誉信息管理迎新规 新增先行赔付机制等免录入情形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征求行业意见。这是该办法运行三年后的首次调整。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旨在落实相关监管精神,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同时鼓励券商主动赔偿欺诈发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明确通过先行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或消除损害的,其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可申请豁免“声誉污点”记录
“这次修订给合规经营的同行打了一针‘强心剂’。”一位资深券商合规人士对记者坦言。他所说的,正是修订稿中明确写入的新内容: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由其向协会申请,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这为券商主动承担责任、化解风险提供了明确的“豁免通道”。
“这就相当于开了一扇‘正门’。”另一位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以往责任重,主动赔了还可能‘留案底’。现在规则明确了,积极主动担责、有效化解风险的行为,值得被鼓励,也能避免‘污点记录’,让机构更有动力第一时间去解决问题。”
上述投行人士认为,修订稿将是否主动赔付与券商“声誉账本”挂钩,这将倒逼券商将风控前置。未来在项目尽调、材料核查乃至后续持续督导阶段,“大家只会抠得更细、看得更紧”,因为审慎履职、从源头降低欺诈风险,不仅是义务,更直接关系到机构在市场中的“面子”和长远发展。
贿赂等行为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
《管理办法》的另一部分修订内容同样引发了业内高度关注。记者了解到,为了贯彻证监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部署,修订稿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
业内人士认为,将行贿干扰监管纳入执业声誉管理后,涉事机构及个人将面临全行业联合惩戒。此次修订体现出监管部门拟通过声誉资本定价机制让“围猎者”付出市场信用代价,是监管部门净化市场生态、维护执法权威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内控薄弱的机构易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机构声誉风险,需加大合规投入。
此外,记者注意到,针对执业声誉信息库运行三年来的实践反馈,中证协在修订稿中,把原本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部分信息的获取方式,正式明确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这项在过渡期已试行的安排,如今正式落地成为管理办法中的刚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