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拟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报记者8月25日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修订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是在原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专项调研成果和国内外优秀实践优化形成,目前正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从中证协内部业务部门职责、自律检查程序、自律处分工作标准等五个方面,对自律检查相关工作机制与程序要求进行了细化与完善。
优化业务管理部门查审职责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中证协业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案件审理的专业委员会以及委员会办公室在检查、调查、处分、审理、复核方面的职责要求。
其中,中证协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相关业务领域自律检查,办理相关业务领域案件调查,处理自律管理措施类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纪律处分案件。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检查计划,统筹协调除网下投资者以外的自律管理对象检查、调查工作,拟定自律查处制度、标准、程序,统筹协调中证协行政检查配合工作。
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和全部案件的复核。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委员会履行自律处分职能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接收纪律处分案件材料,安排证据辅助核查;受理自律复核申请,并对复核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进行核查;组织召开自律处分听证会议、审议会议及复核会议等;办理纪律处分案件审理、自律案件复核相关程序事项;根据案件审议决策拟制并发送纪律处分及自律复核决定文书等工作。
明确自律检查全流程工作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办法》首次对中证协开展自律检查全流程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包括检查计划、检查协同、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方法、检查期限等。
中证协根据当年重点工作并结合监管安排、自律管理与行业有关情况,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常规自律检查。
不过,在属于中证协职责范围的前提下,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日常自律管理或调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需即时响应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声誉风险、相关监管机构移交的事项、需协同配合行政检查安排的情形或其他确有必要检查的情形,经中证协负责人批准后,可启动临时自律检查。
工作协同方面,中证协与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其他会管单位开展联合检查的,应当在现场检查对象确定、检查结果、监管处罚等方面加强交流协同,做到依法合规、协调合作、信息共享。
检查程序方面,自律检查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二者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成立检查组、向检查对象发送检查通知、进场检查、检查事实确认及后续处理。
《实施方法》对自律检查的具体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多种合规且必要的调查手段。具体包括:走访、问询检查对象及其客户等有关人员;要求自查或做出书面说明、承诺;查阅公司制度、会议记录、工作底稿、会计账簿等文件材料;进入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查看公司日常办公、业务、财务、监控等信息系统;复制、照相、录音、录像等;其他合法必要的方法。
明确会商工作机制
《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了自律调查处分的工作标准,要求根据案件繁简程度确定不同的自律检查调查处分决策流程。它不仅规范了案件移交审理标准,明确了会商工作机制,更细化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阅卷、文书送达执行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办法》,为保障案件处理的公平性,中证协组建合议委员库,辅助业务部门会商确定自律检查、调查处理建议。
业务部门经检查或调查,对案件初步处理意见为拟采取书面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应当组织开展案件会商。会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要求业务部门协调当事人补充说明或补充调查。
检查、调查后,业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相应得到处理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相关规定拟采取非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中证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相关规定拟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实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相关规定拟采取纪律处分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履行事先告知程序,报中证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交自律处分委员会审理,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
此外,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依据相关规定可不予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的,经中证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或办结。后续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的,可重新处理;涉嫌违法违规、违反其他自律组织规则或存在其他风险线索,应当交由其他单位处理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及理由,经中证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交有关主管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