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025年6月30日,上交所对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年7月18日,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或公司)股东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浙江易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他人持有的恒润股份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经查,易凡公司实为替他人代持上述股份,不实际拥有上述股份的股东权利和处置权、收益权,易凡公司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导致恒润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易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二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3.4.2 条等有关规定。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易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向明是相关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向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4年1至12月份,恒润股份的营业收入构成为:风电塔筒法兰占比37.26%,风电轴承占比16.43%,其他业务占比13.34%,算力行业占比11.45%,机械行业配套占比11.22%,其他行业占比10.27%。